點閱數:2855
在過去,傳統技術是三年四個月的「師徒相傳」或「自習」,因為技術高低憑藉的是師傅的傳授程度,以及學徒個人的天資領悟程度,因此技術高低不同,已經執業的匠師間也會有水平良莠不齊的現象。凡能在業界開店接案的,憑的是匠師的真正實力,而非一紙證書。當學院訓練的模式抬頭後,逐漸取代師徒相授的方式,社會上也開始重視學歷與證書。但是,學歷不等於實力,學院訓練的主要是基本理論層面,在實作上缺少長時間觀看、學習、浸潤,實作經驗減少之後,實作能力逐漸不及過去匠師。
臺灣文化資產的認證,在內政部2001年訂定發布的〈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〉,將工程採購分成勞務委任和工程定作兩大類。在勞務委任中區分修復計畫與規劃技術監造兩類,對於古蹟的勞務計畫主持人、修復廠商、傳統匠師均有嚴格規範,而且古蹟勞務計畫主持人資格也會由內政部審核列冊上網。同樣的,考古遺址發掘者也須依照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審查辦法〉(2017年6月公告),對於發掘人資格、發掘機構有完整的規範,而且進行考古發掘前均須提出完整的申請書與發掘計畫。
綜觀上述,若運用大量納稅人繳稅的國家經費、或涉及到專業性高的技術,應該建立一套能被社會大眾信任的培育方式與認證機制,方能讓被調查者放心、讓成果具有普世價值。職是之故,建立文物普查人才培育模式,透過主管機關建立一套先期的認證機制,並為提高技能水準,尋求依「職業訓練法」建立證照制度,讓真正有實力的團隊獲得職業證照並執行工作,方能促使國家建立的文化資產相關平臺具有公信力。若遲遲未建立認證機制與證照制度,長久下來將成為普查與調查研究品質提升的絆腳石,相較於其他文化資產領域,會讓文物普查競爭力被消磨殆盡。
民國105年7月27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訂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,增訂了《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》,係我國首次立法普查可移動文化資產,讓古物保存走出博物館,發現並保護根植於臺灣多元文化脈絡中之古物,可謂開創我國可移動文化資產保存新紀元。而文物普查之目的,也在「發現以前未知的文物,複查已登記文物的保護狀況,為科學保護、科學研究與發揮文物的作用提供全面、系統的科學資料」。也就是應以全國性的宏觀視野,找出具「古物」潛力之文物,發揮其文化資產作用;換言之,文物普查除了對於已知文物建檔與記錄,也應對未知的文物進行清查,以摸清家底。因此,文物普查之必要性固然不言而喻,普查也是保護文物應盡的義務。因此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:「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,分為國寶、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、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、內容及範圍,依法定程序審查後,列冊追蹤。經前項列冊追蹤者,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。」其精神便是全面性、具可管理性的角度出發,而且必須是定期(需長期分區分時段),而不是偶發的。此外,有鑑於「文物」、「古物」二詞在過去經常混用,造成法令與執行上的不確定性,新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6條、67條的法令中同時使用了「文物」與「古物」二詞,二詞具有不同的內涵。為了讓中央與地方在普查實務執行上有更明確的定義,提出了以下的認識:文物:指具有文化意涵,係經過人為加工之可移動物件。其中,具有一定的歷史、科學與藝術價值者,依其價值高低,可被指定為「一般古物」、「重要古物」或「國寶」。古物:係指具法定身分的文物。可分成一般古物、重要古物與國寶三級。它和文物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具有文化資產身分。文物普查:針對未具(或已具)古物身分之文物,實施保管紀錄、外觀測量、形制描述、影響紀錄或保存狀況登載之總清查。其中具有古物價值之潛力物件,應提出登錄或指定的建議。
另外,舊版的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中「民俗及有關文物」,該「文物」一詞泛指的是仍在儀式中被使用的物件,故經常被誤解凡儀式中的物件,皆稱作「文物」,窄化了「文物」同時也應指涉具歷史意涵、但未被使用的物件。由於「古物」一詞在相關法令中沿用已久,因此新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中的「古物」是經過指定或登錄,通過審查具有法定身分之文物,而文物則是範圍更廣的、具有一定文化意涵之人工製品,具有「準古物」的意涵。文物普查範圍擴大,亦代表古物的擴大,並隱含「準古物」的概念。因此本學程應針對較大範圍之「文物」,而非僅針對「古物」範疇。有鑑於此,近年來臺灣文物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,但是執行團隊水平並未隨之提升,文物年代誤判、價值評估不準確者比比皆是,甚至也在調查過程中不慎造成文物損傷者亦偶見之。不過,在文物普查的養成教育上,一方面國內大專院校中相關領域系所不敷需求;同時,目前文物普查訓練方式多是仰賴短期研習營,實無法培育出有文資素養且具實作力的普查人才。有鑑於此,本計畫希冀透過申請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的建立,以做為日後我國文物鑑識、文物調查與基本保存、文物價值判斷等重要普查工作的參考。
撰寫單位:逢甲大學 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
項次 | 類型 | 成果名稱 |
---|---|---|
1 | 計畫成果 | 111年成果|110-2學期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文物狀況與科學檢視實務 |
2 | 計畫成果 | 111年成果|111-1學期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文物鑑定:原則與要點 |
3 | 計畫成果 | 111年成果|110-2學期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西洋藝術概論 |
4 | 計畫成果 | 111年成果|111-1學期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南島語族文化資產概論 |
5 | 計畫成果 | 110年成果|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文物檢視紀錄及資料登錄示範 |
6 | 計畫成果 | 110年成果|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臺灣宗教文物 |
7 | 計畫成果 | 110年成果|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寺廟調查與管理實務 |
8 | 計畫成果 | 110年成果|文物普查專業人才培育班學程-臺灣史資源調查與運用 |
{{ lessondata.lessonTitle }}
項次 | 課程名稱 | 授課時數 | 實習時數 | 學分數 | 修課人數 | 課程報名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{{index + 1}} | {{ item.subjectHours }} | {{ item.workHours }} | {{ item.units }} | {{ item.studentCount }} |
項次 | |
點閱率 | |
---|---|---|---|
{{itemIndex + 1}} | {{ item.publishYear }} | {{ item.reportsTitle }} 連結{{ index + 1 }} {{ fileitem.fileName }} | {{ item.downloadNum }} |